为全面战胜疫情,霸州市轮台县公安局查处拒不配合防疫措施、不履行企业责任、散布谣言等案件12起,涉及14人。因疫情等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示例包括
1、拒绝配合检疫措施
案例一2020年2月5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白先生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检查消工作,无就业证被强制外出。在值班人员劝阻下,其态度嚣张,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并恶意破坏小区门口监控设施,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2020年1月30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李先生拒绝执行社区封闭管理措施,辱骂社区干部和保安人员,并企图强行离开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处以李先生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三2020年1月28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史先生进出社区大门时拒绝配合防疫检查,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不当纠缠,酿成骚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斯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42020年1月28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屠先生进入社区大门时拒绝配合防疫检查。按照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判处涂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52020年2月6日,轮台县春北柯镇诺超卡村居民李先生拒绝配合防疫活动,亲自赶着羊群去探亲访友。第十条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舜臣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回想一下,任何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都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处罚。宣布“紧急状态”或“拒绝干涉公务”并施加行政处罚。
2.未履行部门主体职责,落实检疫措施的。
案例六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某公司董事崔某未采取隔离措施,未按照轮台县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公安局依法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
案例7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某企业负责人刘某明知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应进行隔离,却指派曾某采取行动。轮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局的处罚规定》和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曾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依法。
案例82020年2月3日,轮台县开发区公司负责人舒某明知有人从疫区返回,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也没有阻止李某员工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轮台县公安局对舒某、舒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依法,李某。
案例9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某企业负责人李某明知外地返京员工应隔离,但未采取隔离措施,员工胡伟也未阻拦入境。《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轮台县公安局对李先生、胡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依法。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可能会依据反恐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含义是“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反击”、“从事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和处理工作”、“拒不执行人民的决定和命令”。紧急状态期间,政府对“拒不干扰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或治安处罚。
3.操纵、散布传染病谣言
案例101月25日,轮台县轮台镇一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谣言称“武汉确诊患者驾车潜入新疆”,并动员网友在微信群发谣言和时刻。交付。轮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A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112020年1月26日,轮台县轮台镇网友艾某在微信群发布谣言称“一名湖北警察已在轮台县医院隔离”,煽动公众不要前往医院。医院,我去了。中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孩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病例122020年1月23日,轮台县轮台镇网友王先生在微信群发谣称“轮台县确诊两名新型冠状病肺炎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判处王先生行政拘留十日。
警方提醒,“当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公众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播谣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操纵、散布、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传染病、警情”为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轮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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