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全省中小学劳动教育现场会在长沙召开。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卢玉刚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沙兹伦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者听取了各地劳动教育和工作经历的介绍。
出席会议的领导为全省初中小学劳动教育试点县市授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天主教会、省政府劳动教育安排要求,17日,总结前期工作成果和经验,开展下一步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全省中小学劳动教育现场会在长沙召开。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卢玉刚,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夏志伦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静主持会议,长沙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肖正波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湖南省把中小学劳动教育摆在优越位置,完善劳动机制,强化条件保障,推动劳动教育与主体教育融合,充分发挥教育特色率先在中小学开展劳动教育,在实验区、实验学校、实习基地建设中选建14个劳动教育实验区、58所实验学校、98个实践实训基地,取得阶段性成果。实训基地。长沙市、湘潭市玉湖区、益阳市鹤山区入选国家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安仁县入选国家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单位。
卢玉刚充分肯定了湖南省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成效。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保持五个教育板块并行发展。通过家庭教育、社区教育,鼓励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真正实践苦干,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德智体美劳技能,引导你实现全面发展。一要注重统筹,着力完善制度。着力建立全员、全流程、全面实施体系,通过政府统筹配置中小学劳动教育资源,落实军队化机制,强化现实保障,突出改革和劳动教育资源.必须要做。我们努力推动创新,建立地方劳动教育新模式、新规划。二要注重有效落实,努力落实课程要求。彻底开放劳动过程,加强课程整合,开放课程边界,鼓励学生进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业等实践场所体验劳动,让学生在锻炼中有所收获、有所成长。三要以优化装备为重点,着力打造过硬的训练队伍。建立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队伍,提高劳动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充分发挥中小学劳动教育专家作用,培养各级研究人员,开展教育科研。有利于加强院校实践研究和教研指导,提高劳动教育教育质量。四要注重建设利用,努力拓展实用资源。鼓励学校逐步建设设施齐全的劳动技能实践教室和实训基地,整合当地劳动实践资源、社区教育资源、场地资源、高校资源等,满足学生就近参加劳动实践的需求。五要注重科学评价,加强监督指导。对开设劳动教育班、组织劳动实践活动等开展定期评价和督导,将劳动运用技能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日常绩效评价与学校综合评价相结合,将期间、劳动能力评价、劳动态度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评价相结合,有效评价劳动教育。
夏志伦强调,要努力以更大格局、更大力度提高我省中小学劳动教育质量和效率,培养适应劳动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建设者。高质量发展。要抓好课程实施,构建“全年龄段、循序渐进、各层次螺旋衔接”的课程体系,实施“劳动+”课程,将劳动教育与其他课程融为一体。做。纪律、实验教育、课后服务等和劳动拓展教育内容利用劳动教育来实现“修德、益智、强体、教美”。要抓好场地拓展,盘活校内资源,推动校外场地拓展和提质,分批、分年度推进劳动教育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全国劳动教育实验。以区为引领,以“省、市、县”为重点,建设“学校”四级劳动教育基地,是满足学生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的主体。要保障条件,加大经费投入,建设一支过硬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强化劳动全过程安全管理,有力支撑新时代劳动教育事业发展。做好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学生劳动利用能力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记录学生课内、课外各阶段劳动过程和结果,并定期进行。开展劳动力利用考核,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要凝聚各方责任,形成合力,形成持续深入推进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长效机制,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成果和劳动教育先进经验。积极在各地弘扬劳动精神、劳模、工匠精神,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营造崇尚劳动、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会上,与会领导为全省首批14个中小学劳动教育试点县市授牌。我在包括林宇贤在内的各地发表演讲,经历了交流演讲。
当天上午,学员们参观了长沙市示范综合实践基地、湖南雨花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浏阳市月天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长沙市开普区新竹第二小学、天心区阳天湖。检查地点为雨花区新路小学、雨花区萨子塘区吉联小学、芙蓉区朝阳小学、湘江新区博才白河小学、湘江新区明德路学区学校。
教育部基础教育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省委改革办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市、国家教育局局长、处长,县、市局长教育局及首批省劳动教育实验学校部分学校负责同志;省教育局、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生产装备指挥部等直属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一、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各种类型、层次的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提供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资金,是指依照财政支出和法律规定划归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提高民办学校质量,发展特色,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各种满足教育需求。
对办学成绩突出或者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加强和践行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国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监督。
第二章私立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合作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通过捐赠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没有举办者的,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组织、参与、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符合国家外商投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设立民办学校,可以进行财务投资,也可以使用实物、建筑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这些资产以货币计价,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提供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民办学校,不得改制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举办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通过吸引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举办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组织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的教育活动,不得仅仅为了品牌输出而参与学校的运营,不得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您必须收到它。公办学校组织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或者变相形式获取学校办学收入。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于公办学校的校园、基础教育教学设施、专任教师队伍,并应当独立开展教学活动。会计和登记。我们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颁发自己的学历证书。
公办学校组织或者参与兴办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或者公共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民办学校,必须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出资数额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报国有资产监管负责人。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以私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依法提供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必须及时、完整履行资金投入义务。私立学校存在时,创办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筹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金,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学校办学,不得擅自变更,并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和资助者不得以资助费为幌子或者变相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负责制定学校章程,选举学校基层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
主办方可以按照法律、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委派代表的方式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拥有学校章程中规定的权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必须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影响学校法人财产、影响学校发展、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合法权益在与继任组织者的收入变更协议中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立条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必须通知并报告管理部门。公告。
主办单位发生变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第十三条同时设立或者实际管理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具备与其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和能力并对其负责。她。负责对其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管理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其举办或者实际管理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并建立适用的质量标准、标准和保护机制。
同时设立或者实际经营多所民办学校的,必须保证所设立或者实际经营的民办学校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并对其存续期间的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设立或者实际运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变更。强化市场力量,排除、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并购、合同控制等方式控制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提供幼儿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举办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以及参与或者组织举办与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网络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教育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传输的信息时,必须依法建立并实施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应采取以下步骤立即停止传播并采取清除等销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教育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外事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收到设立批准书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设立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私立学校在备考期间不能招收学生。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当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重大事项
学校名称、住所、学校地址及法人财产
主办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主办方、转让权益的方法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办学经费、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组织方式、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自愿关闭的原因、剩余资产的处置方法和程序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其章程,并提前公布章程修订内容,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相关部门受理或批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铭牌、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招生广告、宣传册等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和资本必须与学校的类型、层次、规模相一致。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必须足额缴纳创办资金和资本。
第二十二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批准机关发给学校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办学许可期限必须根据民办学校的级别和类型而定。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可以自动换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
本篇主要给大家解了一些关于中小学劳动教育会议内容和中小学劳动教育会议内容包括的这样的话题,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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