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 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登记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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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登记如何管理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本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委员会》和《2013年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批准清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境内企业境外并购、增资和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登记两种方式。


根据第四条核准清单,实行核准制度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如下。


1.《外商投资产业地图清单》包括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增资3亿美元以上的推荐项目和总投资300美元以上房地产项目以外的类项目百万。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受国家控制和相关控制的金额已获得改革委员会批准。


2.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类的房地产项目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类项目,须经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总投资不超过3亿美元、增资不超过3亿美元以及中方股权及相对股权要求的推广项目,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地方政府。


除第十二款规定外,《核准清单》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清单》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规定办理核准。


四、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具体划分审批权限。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将审批权限转授给其他方。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机关是指具有本条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当向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交易金额计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及投资者信息


2、资源利用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申请并购境内企业的报告,应当包括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以及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经营方式、范围和份额等内容。收购方。并购后的架构、所得收益的使用方式等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公布通用项目申请报告文本、重点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标准文本和项目核准文件格式。


对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审查后须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并公布《服务指南》,列出项目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赞同。为项目申报单位办理受理方式、办理程序、期限等内容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业务申请报告应当附下列文件


1、所有中外投资者的公司登记证明材料,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


2、投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资、并购项目的决议;


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适用于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预调查意见不包括新增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无需进行土地利用预调查。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6、节能审查机构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投资国有资产时,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十一条核准权限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独规划组和集中管理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可连同项目所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务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评估论证的关键题进行评估论证,委托咨询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论证。截止日期。必须在期限内完成。在指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


对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在批准项目时必须采取适当方式收集公众意见。特别是对于大型项目,您可能需要实施专家评审系统。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2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批准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延期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企业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咨询、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如下。


1、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资源,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遵守国家有关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出具书面批准文件,并抄送同级工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有关部门。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必须出具书面批准文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报机构应当报送项目和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附送所有中外投资者的企业登记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议。其他增资、并购项目相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应当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并符合和规定。和西部地区”。


第二十条对不予登记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已批准、登记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者或股份变动情况


三个项目的主要建设细节均发生变化。


4.其他相关法律、产业政策需要变更时


第二十二条变更审批和申请程序适用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必须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经批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必须按照登记程序办理。您必须经过审批流程。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批准或者提交文件应当载明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请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申请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现有批准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或者受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登记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核准登记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登记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对项目申请人信息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或申请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加快信息系统完善,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健全记录等信息横向交换制度,及时举报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实现查处、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确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查询、监督、监管级别和期限。工艺得到改进后。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全省项目审批登记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申请号、项目所在地、中文等。资金来源,包括境外投资者、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本金等,须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审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们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业务审批、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审批、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加专家评审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机构委托的评估工作时,不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以分割项目、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登记的,项目核准、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已获得项目批准或者报送文件的,项目审批、报送机关应当依法取消对该项目的批准或者报送文件。已经开始施工的,应当依法停止施工。有关项目审批、报送机构和相关部门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审批“服务指南”。外国投资项目。可以。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查》

一、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区别?

差异如下


1.范围广


项目登记除《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外,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度。


项目核准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


2.各种内容


项目报送报送审查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规定,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政府审批或核准等内容。不应提交的项目。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3、申请材料不同。


项目登记企业投资项目登记申请表、项目单位合法工商登记证明。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所需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经营场地初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制和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三个系统之间的区别是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审批制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重大项目和企业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限定项目,登记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项目。


其次,评价不同。而审批制度是对投资项目的综合审查和批准,但审批制度只是从社会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政府进行审查,并不负责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利益等因素。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程序不同。审批制度一般要经历商业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几个阶段,而审批制度和文件提交制度只有一个阶段批准商业申请或提交文件。


三、核准制和备案制啥区别?

审批制、备案制、核准制的区别如下


1、审批制度、文件报送制度、审批制度主要区别于经营投资主体。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度,严重影响审批效率。


2.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均需根据投资规模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


3.对非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视情况实行审批制和报送文件制。


4.企业利用政府补贴、贷款、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方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企业下放的投资决策权。现在,为了增强企业的自主权,在企业经营中享有更多的独立权利,使企业能够承担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未来企业投资的项目可以实行审批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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