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报」北京房产律师您名下的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1.原告陈述。


原告父亲段毅于1995年与冯武登记结婚,两人再婚。郭六是凤舞的孙子。2001年,段益和凤舞共同在B市1号购买了一套房子。


2013年8月,段益病重时,凤舞强迫段益手写遗嘱,要求段益将财产留给凤舞。


2014年3月19日,由于治疗费用的原因,凤舞彻底放弃了家庭和亲情。两人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分居。2014年4月14日,凤舞在未通知段益的情况下,将1号房秘密转让给郭六。现在房子已经正式登记在郭刘的名下。


凤舞知道一号房是段益和凤舞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而郭六也深知这一情况,仍然恶意图谋侵犯段益的财产。


2014年11月18日,段益去世。段1的第一合法继承人段2和段3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命令。1、第二被告就B市1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登记信息应恢复到冯武名下。


2、被告的主张


被告冯武辩称,第二原告因端益的死亡而参与本案,根据端益的遗嘱,第二原告不是继承人,因此不具备被起诉的资格。


争议房屋于1972年由凤舞及其前情人雇主分割,后被拆除分配。1995年,凤舞与段益再婚并同居。2001年,郭毅的大儿子捐出资金,加上郭毅的工作经验,以冯宇的名义批量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涉案房屋系凤舞及其长子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要求、干涉凤舞的纪律处分。而且,涉案房屋是郭毅大儿子一家占用的。


根据B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明星借用请求办理明星住宅过户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房子本来是登记过户到郭二名下的,但由于郭毅的儿子郭六出国留学需要房产抵押,所以房子直接登记过户到郭毅名下。毫无争议的是,涉案房屋是果儿的财产,果儿有权处分其财产。


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两被告恶意串通,两被告按照市场价格向房管局登记并报告,郭刘取得房屋所有权该物业.善意之家。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郭六称呼凤舞为奶奶,认可了凤舞的话。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本院予以确认。


段益与凤舞于199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再婚,婚后没有孩子。郭六是冯氏五孙,郭二之子。


2014年3月19日,段益与冯某分居两套公寓。


2014年5月,段益提出与凤舞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2014年11月18日,端乙去世。


1988年,冯武开始租用1号房,2000年12月17日,冯武缴纳了45万元的定金购买了该房屋。2001年2月11日,冯武与B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房改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协议》,购买1号房。


庭审中,原告主张费用由段益峰夫妇共同财产承担。两被告承认该房屋是郭宏杰的资金购买的,并声称该房屋是郭宏杰的个人财产。


2014年4月14日,冯武与郭六签订了《北京市现有房屋出售协议》,约定冯武以156万元的价格将第一套房子出售给郭六。目前,1号房登记在刘郭先生名下,但郭刘先生并未实际支付销售款。


4、判断结果。


一、被告人冯武、郭柳于2014年4月14日就B市1号房签订的《B市现有B房销售协议》无效。


2被告人郭六将1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给被告人冯武。


5、律师意见。


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团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备规定的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返还。


1号房是段益和凤舞结婚后获得的,并登记在凤舞名下,根据现有证据,这套房子应该成为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


冯武将共有房屋无偿转让给其直系亲属的行为属于恶意串谋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无效。


两被告声称,1号房是郭宏杰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实际产权人是郭宏杰,必须通过另一起诉讼解决。


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返还。


顶级房屋销售合同是未来购房者与当前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购房者在缴纳一定的定金后,获得优先转让或购买房产的权利。


在中国,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鼎铭购房合同符合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构成合法合同的,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未经过公证、认证等法定程序,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购买房产是一项大额投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您的权益。


一、借名买房被抵押查封怎么要回房子?

1、房屋归实际投资人、即借款人所有。


事实上,只要借名购房合同没有恶意规避任何法律或政策,合同就合法有效,房屋自然就成为借款人的财产。例如,借名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属于实际投资者。


2、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时,法院裁定借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涉案房屋实际归投资人即借款人所有。


同样在本案中,财产权属如此清晰,法院认定该财产属于借款人的认定是无可辩驳的。


3、以借名购买廉价住房等特殊房屋时,法院判决以借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归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所有。换句话说,就是名人。但明星必须赔偿因使用其名字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借款人实际支付了房子的费用,明星要偿还的损失主要是房价。当然,现在房价升值波动很大,所以很多人会以现在的价格买房,但半年或更长时间后,房子就不再值这个价格了。因此,此时捐款的借款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房价差额。


实践中,借名购房时,双方首先签订转让或产权合同,明确未来房屋的归属,但实际情况,如意外死亡,则更加难以预料。如果无法履行转会合同,比如明星转会发生变更,你可能会与明星的继承人或合伙人发生纠纷,这时候可能会变得不明朗,所以建议找合适的人熟悉现实。在主张财产权之前,财产律师会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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