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行政执法办公室方,台州市行政执法局政治部主任

台州市市长监察行政执法支队四级调查员姚元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台州市纪委、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监察委员会,我收到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组,台州市监委、三门县监委进行督查。


姚元芳简历


姚元芳,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大学毕业,中共党员。曾任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审计处副处长、经济审计处处长、法规处处长、台州市市场政策法规处处长、知识产权发展处处长法规监督管理司、化妆品监督管理司正科处长、台州市市场监管总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组长、台州市市长监察行政执法大队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研究员台州市市长监察行政执法队。


一、台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区域的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设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属于城市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协调和指导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项目。


第五条市、县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国家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的其他区域等城市管理区域的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美化标准,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立面标准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招牌、照明、公共空间、城市水体、居住区等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七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执行权,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执行,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第八条公民有享受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美丽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说、投诉、举报。


推动依法设立市容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协议,动员公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城市美化、环境卫生员的工作,不得干扰、干扰城市美化、环境卫生员的正常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美化和环卫工作人员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市美观与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实行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一定范围内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和区域。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街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公厕、垃圾收集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和保洁,由县、市负责监督。市审美、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管理单位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及其附属设施和滨海绿化。


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运站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文化、、、旅游等公共活动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报刊亭、公交车站、电话亭、公共自行车站等公共设施以及户外广告材料、管、杆、电线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军事基地、学校、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场所及周边区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非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居委会负责。


商品交易市场、展览销售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的,由乡、省人民政府确定;超过行政区域的,由市确定。普通高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市美观标准和国家、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必须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城市室外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城市室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省级办公厅明确,负责人如下通报应当以责任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履行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员可以自行履行环境清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其他业务服务部门履行。


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负责人必须停止职责范围内破坏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可以提请城市美化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查处。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负责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并组织组织实施。定期检查。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完好、美观,与当地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黄金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进行清洁、整修,并按照规定对破损、污损的外墙进行修复。


如果单位对主要街道或主要区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洁、装饰或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必须配合。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招牌必须保持清洁、完好,如有污损、丢失,维修单位发现后必须立即清理、填补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道路、街道必须设置隔离设施的,必须采用透明墙、栅栏、栅栏、花坛、草坪等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庄主干道和核心区未开发的土地上建设临时绿地、公益停车场。施工前,有关部门必须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第二十条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并符合城市美观标准,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管道设施。


现有的处理管道必须逐步改建为地下或采取措施隐藏。


第二十一条道路管理、养护机构必须保持路面平整、完好,路缘石整齐、完好,无障碍设施平整、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后五年内和城市道路维修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项目确需开挖的,必须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集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征收。


第二十二条护栏、标志、交通信号灯、照明、监控、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站等公共道路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完好、有效。如果有任何污渍或损坏,必须立即清洁、修理或更换已安装或维护的装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邮政、电力、通讯、环境卫生等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安装,符合城市美观标准,保持清洁、完好。如果有任何污渍或损坏,必须立即清洁、修理或更换已安装或维护的装置。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理、修理、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万以上罚款韩元将被征收。他们的收费在500元到3000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产权部门或者管理维护部门负责维护道路等公共场所的井盖完好、位置正确。窨井盖损坏、移动、遗失的,产权机构或者管理维护机构发现后必须立即充填、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立即充填、修复的,应当立即充填、修复。24小时内。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置摊位、经营、销售商品。


市、县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人民生活、交通、城市美观、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设立路边摊。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树木、栏杆、路标、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征收。


第二十七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不得进行乞讨、演艺、、等影响城市美观的活动。


广场、高速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举办影响城市美观的丧葬、祭祀活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汽车和非汽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市美观和交通。


汽车和非汽车公共停车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或者拆除公共停车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万元。5000多元。


第二十九条旧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超过30日,影响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10日内腾出车辆。逾期想离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其他地点,并通知车主扣留车辆。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和清洁。


运输沙子、碎石、泥土、水泥等散装货物以及废金属、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用密封、覆盖或者其他方式运输,防止泄漏、泼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查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户外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安装,并必须符合城市美观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户外设施使用期限届满的,必须及时拆除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非广告设施的,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设置户外设施而未做广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广告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杆子、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雕刻、书写、张贴、张贴任何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城市美观标准。景观照明设施业主必须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景观照明设施清洁、完好、启闭正常。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公众环境健康的行为


唾液和排便;


垃圾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不要立即清除宠物的排泄物。


乱扔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


将垃圾和其他废物从营业场所清除到公共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开展分类布置、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等,逐步减少生活垃圾,资源化、资源化。无害,必须改进。利用、分类处置水平。


第三十八条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必须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车辆清洁保养、废旧金属收购、废物收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泄漏和废物外流,维护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大楼干净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因修建水、电、通讯设施或者种植、修剪树木、花卉而开挖绿地所产生的泥土、枝叶和其他废弃物,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清除。


修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理排水管道、吊运河道漂浮物、清扫沙井土沙等产生废物时,经营者必须及时运输、处置废物,清洁作业场所,不得堆放。不小心。


本篇文章关于台州行政执法办公室方和台州市行政执法局政治部主任的相关信息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