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决定
案号沪02兴中一号第279章
上诉人张某以罚款案件为由,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秋第0106号行政判决第3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显示,2021年7月20日1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接到民警报警。案发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山路55号,张某在浦东新区XX家居办公室工作时,在办公室门前躺倒,扰乱陆家嘴街道办事处秩序。单元。梅园新村派出所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审讯笔录中,张先生承认,他离开时躺在办公室门前。通过这样的方式,预计如果员工能够接待他,员工会通知政法秘书。这日,警方对陆家嘴民办信访办工作人员及举报人进行了审并进行了照片识别。当日19时30分,梅园并没有这么做。当日20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复工行甲甲(2021)11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点上午11点左右,张某来到了该地区。2021年7月20日00时,XX号在XX户部门口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处200元行政处罚。张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盖章。张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浦东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查明,张先生于2021年7月23日缴纳罚款200元。张某称,他于2021年10月28日到梅园新村派出所领取了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浦东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决定。我提出了有关行政行为的投诉。根据浦东公安分局提交的案件登记表、询记录、行政处罚通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浦东公安分局在11小时内就收到报警并受理了案件。2021年7月20日00、处罚前的其他程序均通过调查和行政告知,并于当日作出对被告采取行政处理的决定,行政程序合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干扰工作、生产、销售、医疗的,处可以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教育、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打电话的人及其他证人、件、现场照片均能证明张先生在事发当天有扰乱陆家嘴街道办事处秩序的行为,且具有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件。但从违法行为的情况来看,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浦东公安分局综合考虑事件原因、损害后果等,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对张某处2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酌情权是适当的。浦东公安分局在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初步告知程序,告知张某拟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起诉权利等。本案,浦东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给予行政处罚,浦东公安分局行政程序合法。综上,张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似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提出上诉,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没有认定案件事实。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以支持上诉人原诉请求。
被告浦东公安分局称,原审中,上诉人进入了街道办事处。据称,出示证据证明,XX路XX路门口单位有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2021年7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相关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权力。本案中,浦东公安分局提供了张先生的讯笔录、证人讯笔录、明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当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上午11点左右2021年7月20日,自治区政府存在趴在家门口扰乱机关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中明确揭露了这一事实。浦东公安分局依据《公安机关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以其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对张某处以200元罚款。法律是精确的、自由裁量的,其规模也并无不当。浦东公安分局接案后调查发现,张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尽到事先告知被告人的义务。执法程序合法。张某认为陆家嘴街道办事处不接受他,因此他想向陆家嘴街道办事处施加压力,然后再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这只是张某行为的动机,并不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的因素。据此,上诉人认定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立案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首席法官张旋
田华法官
鲍建军法官
王立凡书记
2022年11月18日
一、治安警告和行政警告有什么区别?
安全警报和管理警报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范围和性质。
1、治安警示主要由公安机关发出,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不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警告。一般应用于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包括侵权行为领域。犯罪、骚乱等
2-行政警告主要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行为主体发出的警告,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其中包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和其他行为方面。
二、上班被领导辞退应不应提前打招呼?
一定是这样。当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他或她就成为公司的一员,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要终止这种关系,建议劳动者自行解除或公司终止该协议。根据合同规定,员工首先要向对方打招呼,如果员工主动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公司要解雇员工,必须向公司提出解雇请求。您还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的员工,并向他们提供经济补偿。
三、禁止员工代打卡的通知怎么写啊?
近日,该公司发现部分员工在上下班时间互相打拳,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可以提前请假,也可以事后补。不要用替别人出拳的方法。如果发现代理人返回工作岗位,客户和委托人都会受到处理。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处以200元罚款。我们期望所有同事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1、尊敬的员工,为了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公司将于XX点、XX点、XX点开始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打卡时间为XX点、XX点、XX点。‘XX点’必须自己打卡,禁止他人替您打卡。私自打卡被抓,罚款200元。公司XXXXX年XX月XX日。
2、近期部分员工要求其他员工替自己刷考勤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违反了公司的薪资管理规定,因此,为了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我们已再次请您出席,有关管理事宜我们将另行通知。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严禁以任何理由代员工刷考勤卡,一经发现,将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员工与代为刮考勤的员工之间存在劳资关系,员工代为刮考可能会损害公司的考勤系统。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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