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层公会条例,基层公会选举条例

陕西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重点是教育系统。陕西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90年代初迅速发展,1993年全省95%的高校召开了教授代表会议,教师会议在全教育系统流行。已经达到85%以上。1994年至2010年,全省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效,主要表现在建立教师大会和学校工作公开制度以及对教师大会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等方面。陕西省教育系统党委、行政机关、工会联合制定实施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会议工作规程、二级高等学校教师会议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代表大会提案工作、高等学校学术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小学学术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办法,2002年6月《民主评价指导意见》《方案》联合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经验“建筑科技大学”被媒体报道,在全国形成,在一定程度上2004年11月,教育部人力资源司与中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联合会联合召开研讨会。围绕西安全国高校民主评议指导干部工作,交流推广陕西省高校民主评议指导干部经验。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探索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必然要求。1990年代初,省总工会、西安市总工会总结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等工会在管理、协商、对话等方面的经验,保障职工权益和利益,提出了非上市公司民主管理的典范,我做到了。1994年10月,总工会和工具协调委员会联合提出意见,要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劳资会议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我们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员工权益。2002年以来,按照地方总工会的协议,各地总工会普遍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试点,提供了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先进范例。披露工厂运营情况。2008年,陕西省工厂工作公开指导小组吸纳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会为成员单位,将私营企业民主管理纳入工厂工作民主管理总体工作。开放给地方政府统筹部署和推广。2009年2月,省总工会、天主教会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工商联联合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实施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该省共发现210起地方职代会抗议活动。截至2010年底,陕西省55%的非股份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开厂务情况,全省已建立地方行业职工代表大会1161个,覆盖企业近24万家。


1999年,在中共延安市委、省总工会的领导下,吴起县、吉丹县争取工会参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民主监督国家事务。省总工会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两县的调查情况,并提出了深入的研究总结和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总工会主席魏建行四次讲话指示。有一次,他表示支持远征陕西。随后,省委、省政府、全国总工会等多位领导莅临两县进行现场检查指导。2001年4月,省总工会和省监察部门同意联合召开县级工会参与罗兹、齐达内政治民主监督现场会,扩大并逐步推广试点项目。不过,这个协议后来并没有实现。


1992年至2010年,陕西省工会宏观参与成效显着。在立法参与方面,省总工会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西安市总工会在起草论证《西安市外资法》、《企业工会条例》等方面做了重要工作。对颁布《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参与执法审计方面,省、市、县总工会参加了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省级工会法执法审计,全省参加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情况审计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组织开展,多年来,省政府或省政府劳动、社会保障、公安部门牵头在组织各类专项执法审计方面,包括本地农民工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等;在参与政策制定方面,基本方式是参与涉及重要利益的政策制定和修订。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动具体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在这方面,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8年12月建立的陕西省政府、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陕西省在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重要创新成果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经党中央确认。1992年至2010年,省政府、省总工会共召开17次联席会议,讨论73项议题,商定72项议题,形成省委的政策法规。本文解决了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一系列常见题。这一时期,政府和工会进一步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199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对建立县级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出了法律规定。处于同一水平。1999年4月,《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颁布。1999年12月,魏建兴视察陕西,高度评价陕西坚持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总结推广陕西经验,提出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继续推进。全国。2000年5月,省政府、省总工会召开第十二次联席会议,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劳动日报、经济日报等报道,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2000年8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送达陕西省总工会关于与陕西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产业工会借鉴建立总工会与省政府联席会议的做法和经验,加强陕西省参政议政。在此期间,陕西省市、县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到2010年,全省10个市、杨凌先行区和96个县建立了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建立.


一、陕西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工人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和组织必须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业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没错,按照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劳动者依法加入或者组织工会、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采取其他方式。


第四条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利益。


工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要与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倾听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体恤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题,真诚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六条企业事业组织会员人数超过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设立或者由二人组成工会基层委员会。或更多单位.可以联合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者开展活动。


公司、事业单位、团体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工会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开展业务。女职工委员会可设专职主任,妇女也可担任工会委员会的女委员。


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城市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必须依法建立工会。工会超过六个月未成立的,上级工会必须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的组建和工会成员的培养,有关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帮助和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解散工会组织、撤销其工作机构或者并入其他部门。


第八条地方各级工会、行业联合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应当根据所属地区总工会、省总工会、行业工会报告。经工会批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发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第九条国有及职工2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必须设专职工会主席一名,专职工会职工人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比率。由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三协商决定。


其他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5年,具体任期由工会会员代表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决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大会,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代表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会议或者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领事因业务需要提出变动职务或者辞去工会职务的,领事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同级工会委员会必须向上级报告工会批准。做。工会主席、副主席职位出现空缺的,必须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可以联名建议罢免同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并由召开的会员大会决定议程。会员大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的事项,未经全体工会会员代表同意,不得删除或超过股东大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


召回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召回原因。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人有权提出复意见,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则必须向会议提交复意见。


第十三条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基层委员的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任期相同。如果您在任期届满后无法再担任工会职位,则现有雇佣合同的剩余期限将继续有效。主席、委员自就任之日起未履行的聘用合同短于任期的,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之日。但在任职期间被解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有权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决定,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工会支持、指导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必须依法参与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内部,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依法单位。


第十七条同级工会代表必须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县级以上工会联合会可以向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推荐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经考核录用后可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设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机构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行业工会指导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会组织中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用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培训。县级以上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工会统一颁发证书。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关系委员会。工会是劳动安全法律监督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安全法律监察人员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事业单位以给予劳动者处分、辞退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事先将名单、事实和法律依据告知所属工会并提出建议。联盟意见。工会可以对公司、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复查处理要求,公司、事业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本企业产业单位协商,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事业单位要在“十五五”规划范围内研究、处理、决策。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复,逾期不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其书面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我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劳务存款、押金的收取


扣留或拖欠雇员工资


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未对从事有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侵犯女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行为


严重侵犯其他劳动者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指挥、强制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发现明显严重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的,工会有权提出解决方案。如果您遇到危险,您有权向现场指挥员提出建议;如果停工且您的建议不被采纳,公司有权协助员工停止工作并撤离危险现场,并公司可能会禁止这样做。您可以扣留员工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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