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流浪狗怎么办,遇见流浪狗跟着怎么办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为进一步推进立法民主,现将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全文刊登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市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上。通过公众账号收集公众意见,经审查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收集民意的时间


2022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2、如何反映意见


通讯地址无。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务委员会立法2号楼,邮编200003


邮箱fgwlfec126com


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


2022年9月22日


关于征求《上海市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对于维护城市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内外人畜共患疫情日趋复杂,人畜共患防疫形势不断变化。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治法》对防疫责任体系、机构体系、监督体系等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妥善衔接上级法律,提高畜禽疫病防控能力,应对新兴产业发展对人畜共患疾病防控的需求,必须全面修订《条例》,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发展养殖业,促进公众健康安全和人类健康。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采用弃旧立新的形式,坚持题导向,不重复国家现有规定,并根据上海特大动物防疫工程的特点和需求,注重创新和完善。城市。意见稿框架格式不分章节,共37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责任体系


意见稿以落实属地责任、形成人畜共患疾病防控体系为基础。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督促全局,确保机构队伍和制度规划。预算和人才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省办要做好。村委会为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二是明确市农业农村厅、涉农地区农业农村厅、中心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动物防疫的负责部门。三是规定了地方政府确定的动物疫病预防管理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四是履行动物养殖、屠宰、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机构的相关传染病防治职责。


注重制度创新,强化风险防控


意见稿规定,完善和创新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相关制度设计,立足大城市实际,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执行,制定实施强制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疫苗接种计划.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案和病源控制,审查室内动物园等新兴企业检疫管理规定。


落实应急保障,提高处理能力


基于上级法对动物传染病的处理制定了较为全面、严格的规定,草案重点加强地方疫情应对能力,加强疫情报告、落实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做好动物传染病防治工作。紧急响应。


加强检疫管理促进城市安全


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控制是食品安全和城市公共卫生的重要防线。意见稿以加强防疫安全为重点,对优化畜禽屠宰流程和布局、加强畜禽贸易和运输管理、加强进沪检疫、落实信息互通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分享。


调整规划布局,优化无害化处理


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的成效,也是此次法案要解决的重点题之一。意见稿明确,一是完善无害化处置责任分担;二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置责任;三是明确无害化处置成本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对法案设立的新行为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征求意见要点


1、关于完善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提高动物传染病处置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检疫、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兽医护理等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1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治人畜共患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传染病预防法》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传染病预防和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对实验动物传染病防治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实行预防、控制、净化、扑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依法检疫、重点控制、综合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建立动物防疫队伍。作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办事处要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人畜共患疫情防控工作,配备相应的人畜共患疫情防控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必须支持动物传染病防治工程,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传染病预防义务。


第五


市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有关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动物防疫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绿化市容、商务、公安、交通、城管执法、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相关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每个人的责任范围。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报告等预防控制技术项目,并负责动物疫病净化和消灭技术项目。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流浪狗、猫的控制和治疗、监督管理等工作。本文件包括一级财务预算。


第八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检疫、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好疫苗接种、消和检测工作。开展隔离、净化、清除、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职责。


第九条


本市鼓励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纯化、防治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创新开发动物防疫新技术,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完善低级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引进和生活保障体系,对低级动物检疫人员的岗位筛选、晋升和招聘提供优惠政策。许久。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市建立动物防疫合作机制,开展动物检验检疫、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不特定动物防护建设等工作设施。合作和交换信息,确保动物疫病区域和未特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控制区域的公共卫生安全。


外地养殖场管理机构、市动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养殖场所在地政府的沟通,推动外地养殖场动物传染病防治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动物防疫部门可根据保障国内外动物疫病和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本市卫生、绿化、市容、海关等部门,开展本市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保护产业和人类健康,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除等措施。


本市人畜共患病预防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要求或者风险评估情况,作出禁止或者某些动物、动物产品进出本市的决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本市禁止、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十二条


本市动物传染病预防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以及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以下建议做。增加动物疫病种类、强制免疫范围和报告,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农业农村部。


动物传染病预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强制免疫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评估有效性。确定行政区划,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并支持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支持相关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方案和技术规范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疫苗接种档案,并添加家禽识别信息,确保可追溯。


第十三条


本市动物疫病预防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区人畜共患病防疫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


绿化和城市美化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进行监测。


人畜共患病防疫、卫生、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人畜共患病、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动物养殖场建立动物无疫生物安全检疫区,支持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对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未特指动物疫病生物安全检疫区评价或符合国家无害化标准的动物,地方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动物养殖场所、动物检疫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营者必须提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审查合格的,可以依法取得动物防疫状况证明。入境动物的检疫设施也必须符合海关要求。


动物养殖场所、动物检疫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加工场所应当建立车辆清洗、消、烘干中心,确保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符合国家人畜共患防疫要求。必须确保做到这一点。


第十六条


该市要求该市所有的狗都接种狂犬病疫苗。


区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接种方便的原则设立狂犬病疫苗接种点。狂犬病疫苗接种场所应与动物诊疗区域物理隔离、相对独立。


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机构,必须建立疫苗接种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并出具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格式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任何人将犬只带出家门,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佩戴狗牌、拴狗绳等必要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疾病。


建议家猫接种狂犬病疫苗,具体要求必须按照犬类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郊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对辖区内的流浪狗、猫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要加强对流浪猫狗治理处置的指导和支持。


管理遗弃犬只,还必须执行本市犬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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