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名下的两辆车均由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次偶然,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车主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小马是一位二手车专家,2021年底,小马在宁波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两辆汽车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事小周借了其中一辆车,开了很长时间。
2022年的一个月,客户小何来购买一辆二手车,小马把车借给小何试驾。没想到,在试驾过程中,我不小心与同事小周驾驶的一辆汽车相撞。根据交警的判断,小周和小何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两辆车都已投保。
事故发生后,车主小马先生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车辆修理费共计3900元,但保险公司坚持说。以交强险未保障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为由,拒绝理赔。
通讯中断后,车主小马向鄞州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回应称,对本案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案中所有受损车辆均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未依法办理交强险。另外,交通运输强制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不受保险赔偿,故无需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依法。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与被告一起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且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故认定相关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这是有效的。
虽然涉案两辆车均登记在原告小马名下,但事故发生时由不同人驾驶,因此不同车辆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加害者和受害人。如果您在事故中受伤,您的损失与其他第三方车辆的损失没有什么不同。
原告小马在保险期间发生车祸,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事故是故意造成的,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两辆车的被保险人相同,应免除保险。这不仅违背了投保人的保险目的,也与投保交通运输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背道而驰,故被告必须在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原告小马仅主张交通运输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且金额未超过交通运输强制保险赔偿金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小马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3900元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已全面执行该判决。
法律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汽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承保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我的意思是,有保险的车辆。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不超过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投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以外的车辆乘员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汽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法承保保险。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保险理赔需要车主到场吗?
在进行汽车保险理赔时,车主不一定要直接前往经销店办理理赔流程。如果您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可以在办理完事故责任手续后,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您可以自行前往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一般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理赔申请表、财产损失清单、技术评估证明、事故报告、救援费用单、必要的账簿、文件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供的用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提供保险约定文件的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认损失的,保险公司对未确认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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