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主要详细介绍武汉展会2016的题和一些韩正发20173号文件?相关的题,希望对各位都有所帮助的!
一、韩正发20173号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和意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1。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励。对认定的市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励50万元、20万元。
-2.本年度新进入“四强”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可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励10万元;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励。
——三、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区等文化企业数量年度净增量和“四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完成的地区,下同给予一次性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每家新增“四强”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励,对每家年营业收入10亿以上的新增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励元——其中10亿元。
2.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1。鼓励媒体融合建设、内容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应用。对已确定纳入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传媒融合项目,按年度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我市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电影,应在武汉审批,并作为第一制片人取得《电影片上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纳入入选国家或省、市重点影片。电视剧题材创作策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上映播出的电影或电视剧,电影房已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国产片5000万元,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中外合拍片,按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励,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央一套、中央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励。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全国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电影或电视剧,其中1/3以上在武汉拍摄拍摄,对提升武汉城市形象、促进武汉城市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影视行业,影片房须达到5000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国产片、中外合拍片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励按房收入的1%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项目,按作品实际投入的30%给予励,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凡在我市的动漫企业,其动漫电视剧在央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励。单个项目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制作的动画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的,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房收入3%的一次性励,单个项目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制作的动画出版物首次获得、国家级项的,一次性励10万元人民币。
-5。支持在我市、持有《出版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主要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实体书店。开展公益阅读等活动和项目,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予以支持;对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给予励支持;对有利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给予补贴支持。以上三种方式不会在同一年重复资助同一家实体书店。
-6。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独创性的计划,贯彻了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两个前沿”和百花齐放、争鸣、政策的“双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代表国内高端艺术标准;基于当地藏品资源和当地文学艺术资源的研究和规划;围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展览项目,按照与展览相关的交通费、保险费、展厅租赁费、维护费等出版、编辑印刷费及专业策展人员费用总成本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文化创新政策
-1。对从事文化产业配套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创意设计费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按实际扣除额的50%当年实际发生额的,应当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4。文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人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5。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省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登记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投融资政策
-1。设立武汉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初创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和成长阶段。文化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2、文化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对符合我市版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版权质押贷款项目,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的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5、土地供应政策
-1。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依法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划拨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可以国家投资参股,经批准。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企业的,原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可以通过土地资产处置协议转让或出租。
-2、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3、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改造兴办文化产业。如果该土地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且属于城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则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暂时不得改变;对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平衡地块一起提供土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扩大建设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另征收地价;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加收土地价款。
六、文化开放政策
-1。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对取得外商投资资格并认定为境外文化投资的项目,给予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对国家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纳入增值税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税率。对国内无法生产、为承接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的自用设备、配件、零配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3。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50元展位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质量并参加境外商演的优秀剧目,每场给予2万元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2015年及以后引进并确定纳入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其中5亿元)的建设资金内贷部分以项目年份为准。按日均贷款余额比例给予贴息2——市、区各承担5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已确定列入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且符合《武汉市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投资指南》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支出比例给予贴息对购置和改造重大先进设备8项,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得超过800万元。
-6。对于2015年及以后在我市推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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