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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工厂、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综合建筑、办公建筑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危险房屋综合治理、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危险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城市建设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新关人民服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共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相邻的,不同房屋相邻部分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建筑安全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局检举、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建设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映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造成浴室和厨房;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建筑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规范是指直接系统地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杆、柱、框架柱、桥墩、楼板等。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安装门窗;
拆除、改造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超出设计标准或规格的建筑物会增加地板荷载。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迁、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相应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改建、扩建、增加楼层或者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改建、扩建超过批准的土地红线的,还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加层、装修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装修住宅房屋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物业管理的,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公有住房、自营住房的,必须提前向房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房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施工。住宅装修应当保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本条例所称住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停止。
第十四条房屋自然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危险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处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方式。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内发生危险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及时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修理。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将每次普查结果记入档案,同时报告市建设局。对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出具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进行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房屋安全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爆炸、火灾等;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安全,并做好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不。
第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条件的房屋,房屋安全负责人必须进行变形观测,并由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建立相关技术档案
在河流、运河、山坡等危险地区或软弱地基上建在特殊地基上的房屋;
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或者建筑物性质、功能的建筑物;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无质检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检验报告》的房屋。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建筑安全管理档案
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继续使用的房屋。设计使用寿命按照设计图纸的规定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未标注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简易结构房屋、临时建筑5年;一般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25年;一般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的使用寿命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的使用寿命为100年。
学校、影剧院、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大型商场、餐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建在河流、沟渠、山坡、软弱地基等危险地区并使用10年以上的房屋。
因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安全受到威胁的房屋。
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通报但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应当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财产。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房屋,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负责人,由房屋安全负责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后不符合建筑安全条件的建筑物,不得作为营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局对房屋安全负责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核发《东莞市房屋安全检验合格证》。《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明》应注明房屋竣工时间、房屋安全状况、本次检查时间、检查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况经鉴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不同类别房屋的安全状况,规定了相应的检验期限A类是指结构承载力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发现危险点且房屋结构安全的,安全检查期限为10年;B类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工期为安全检验时间为5年;C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发生局部危险,形成部分危险建筑,安全检验期限为2年;D类是指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不再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要求整栋房屋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体危险建筑的,必须限期退役或者拆除。不。
第二十四条房屋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负责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委托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评价。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是确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初步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技术资料;
现场勘察勘察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观察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对所认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所确定房屋的影响。冲击、测试并记录各种损伤数据和情况;
技术资料的检验、验证和编制需要建筑结构检验的,结构检验结果应由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综合分析、定性论证对调查、调查、检查、计算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检验、检验和评估,填写评估文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评估人、审核人、计算分析人、书写人及参加评估人员签字,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达委托人。评估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现场工作,并按照鉴定的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前往评估现场。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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