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一直想了解一些关于重污染天气行政处罚和重污染天气行政处罚依据相关的知识点,本文接下来带大家走进重污染天气行政处罚的案。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执法范围”,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即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切行政处罚权;
2.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实施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包括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的烟气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烟气污染、烟花爆竹污染等;
3.工商管理方面,有权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或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在交通管理方面,有权对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实施行政处罚;
5.在水管理方面,有权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有权对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摊位、非法回收销售药品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有产权的纳入城管管制说到摆摊等穴位的时候。
二、新大气法中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如下
1、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使用异常,首次违法或者有其他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人民币;
2、因人为因素导致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使用异常,首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以下罚款10,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三、违反规定,首次擅自拆除、遗弃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4万元以上;
(四)非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两次以上,或者擅自拆除、遗留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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