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数据造假处罚通报模板,急诊科第4号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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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诊科第4号令全文?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识别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本标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十五个方面


以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能力组织生产;


燃气超限运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足且不可靠;


发生严重洪涝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超层及跨境挖矿;


存在地压冲击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发刺激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确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新的煤矿正在同时建设和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改扩建区域内发生生产,或者其他区域生产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煤矿实行生产经营总承包后,未及时重新领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从事生产,或者承包人再次分包,对井下采煤工作面、巷道维护作业实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改制时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领取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其他重大事故风险。


第四条“组织超能力、超强度、超能力人员”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


煤矿或者其上级单位下达的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


煤矿开发、整备、回收可采煤炭的期限低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仍组织生产,未采取主动限产、停产措施的;


煤矿同时生产级别超过2个,或者一个矿区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巷掘进工作面数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组织生产;


煤矿未制定或者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额制度,或者采矿作业现场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相关用工限额规定20人以上的。


第五条“燃气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漏检或误检气体并进行操作的;


井下瓦斯超标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作业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向地下排放积存瓦斯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突出措施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建立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地面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未建立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预测区域或工作面突出风险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突出防控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防突措施有效性进行检查验证,或者不符合标准组织生产建设,或者伪造防突措施有效性检查验证数据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使用架空电力机车。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未建立或者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调整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燃气超限后不报警、停电,或停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健全、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矿工作面等主要用风部位风量不足;


无备用主通风机,或两台主通风机容量不同;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用串联通风的;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生产层、矿区未分区通风;


在任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易发生自燃的煤层开采、低瓦斯矿井的煤层群开采和分层开采均采用联合布置采区,不设置专门的回风巷,或突出煤层无独立工作面。回风系统;


进回风井接触巷、主进回巷接触巷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造成气流短路;


矿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矿区,或虽贯穿整个矿区,但有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采用倾斜长墙布置,主巷道未引出至少2段形成通风系统,即其他区域均开挖巷道;


开挖有瓦斯涌出的煤隧道、半煤隧道、岩石隧道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瓦斯电、风电锁定装置或者相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岩巷开挖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无法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建设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通风机均无全风压通风系统,供气。


第九条“洪涝灾害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未查明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和矿区采空区、废弃旧窑积水情况下组织生产建设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矿山没有专门的水防治机制,没有配备专门的探水、排水作业队伍,或者没有配备专门的探水、排水设备;


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矿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开采各类防水煤柱的;


当有水入侵迹象时,未能从受洪水威胁的地点疏散所有地下人员;


受地表水入侵威胁的矿山在矿山上游暴雨或洪水泛滥时未能暂停生产并疏散工人;


矿山建设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修建永久性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山扩建至设计标高时,未修建防排水系统而开挖违反规定进行的;


矿井主排水系统泵排水能力、管道、水箱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


按照国家规定,在未消除洪水威胁的情况下,在强含水层下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淹区或急倾斜煤层。


第十条“越层越界采矿”重大事故潜在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煤层或者标高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坐标控制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安全煤柱。


第十一条“存在地压冲击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照国家规定识别煤层冲击倾向,或者开采易冲击煤层未进行冲击风险评价,或者开采含岩煤层未在矿区、采煤工作面进行冲击风险评价的;


有地压冲击风险的矿井没有专门的防撞机制、没有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没有编制专门的设计;


未预测岩爆风险,或者未检查防撞措施有效性,防撞措施有效性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开采冲击煤层、孤立煤柱违法开采,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开采顺序不合理,开采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巷道布置不规范等或煤柱遗留,造成应力集中。的;


未制定或严格执行地爆危险区域人员出入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自然火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采易发生自燃、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专门的防火、灭火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火、灭火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着火;


发生自然火灾迹象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封锁火区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国家禁止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中的产品或工艺;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与矿井瓦斯等级不匹配,或矿区防爆电气设备未爆炸,或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


未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选择相应的煤矿许可炸药、雷管,未使用专用雷管,或者露天爆破的;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发生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正向开采方式。


第十四条煤矿不具备双回路供电系统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单路电源;


回路电源线有两条,但均取自区域变电站同一母线段;


进入二期工程的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其复杂的建设矿山,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山,不采用双回路供电。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改扩建区域内生产或者其他区域生产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重大事故风险是指以下情形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者审批后发生重大变更,未经重新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新建煤矿建设期间组织煤炭开采;


改扩建矿山在改扩建区域内生产;


非改扩建地区矿山改扩建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生产经营总承包后,未及时重新领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人再次分包的,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护作业不符合规定的。签订劳务合同。”重大事故风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未采取总承包外包形式,或者将整个煤矿外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的;


实行总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生产的;


实行总承包的煤矿不重新领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实行总承包的煤矿,承包商将煤矿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下煤矿将地下开采作业或巷道维护作业作为独立项目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及分包地下新层延伸和开发项目。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时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领取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期间生产建设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


改制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


改制完成后,无需重新领取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建设。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长,以及负责煤炭开采、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勘察、水害防治工作;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燃气等级标识,或者燃气等级标识弄虚作假的;


如果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非突出煤层经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非突出煤矿未立即进行突出煤层治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风险评估的;


伪造图纸、隐瞒采矿作业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在矿作业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在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矿山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控系统,或者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系统数据被修改、删除、封锁,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有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第2段;


提升机的提升机不符合《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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