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余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两个月。
法院称,2020年11月27日19时2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宜春市天波路驾驶无牌电动车与受害人钟某、邹某相撞,造成受害人轻伤。尚、钟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当场投案自首。经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你承担。
另据透露,被告已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并请求其理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你驾驶无证车辆,将受到相应的严厉处罚。由于被告人能够自首,愿意接受刑罚,可以减轻刑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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