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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徐州法律知识微信公众号。


作者吴浩徐州律师


晚上我接到求助热线,虽然没有讨论这个案子,但他们直接我,被法院执行死刑最坏的结果是否是被关押15天,一年两次。我告诉他最坏的结果就是坐牢。他显然没想到提出要求后实际上会被判刑。我明确地告诉他这是可能的。他犹豫了一下,表示最坏的情况就是被判刑,但无论如何他都不会还。我不停地。你有小孩吗?几岁?他有点兴奋地,这是否会影响孩子们。我回说,如果我被判刑,对孩子参军或者考公务员会有一定的影响。他犹豫了一下,说了声谢谢,就挂了电话。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10个经典案例,供不打算还款或目前无法还款的朋友参考。如果你不还,你真的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1孙才恩判决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房屋返还义务,擅自拆除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孙洪贵幼年移居香港探亲,投资2.75万元,委托侄子孙才恩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安徽省。孙恩接到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买了土地,建造了前两间房、后两间小房和一个庭院。房子建成后,经过孙洪贵的允许,孙才恩一家就住在了房子里。后来,孙洪贵打算回老家退休时,孙恩拒绝归还房子,两人因产权题发生争执。2007年8月,孙洪贵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孙才恩必须将房屋及庭院移交给孙洪贵。判决生效后,孙恩拒绝履行引渡义务,孙洪贵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花丘县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孙恩于2012年6月30日前离家。但孙才恩不但不听,还威胁刽子手,致使他被处决。事件导致僵局。2014年初,孙在恩竟擅自拆除房屋并在原址重建,导致执行目标丧失,导致有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决定罪,执行法院将相关证据和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后,将其逮捕。2015年1月8日,花丘县人民法院对孙才恩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书、判决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故意不执行,并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决定转让的房屋拆除,从而丧失执行标的的,情节严重,不予执行的,构成犯罪。据此,他因拒不依法执行判决、判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般意义


本案执行主体孙在恩具有执行有效判决、交付财产的能力,但不仅拒绝、阻碍执行,还直接主导房屋拆除、新建房屋。因标的财产灭失,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孙恩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品格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这一判例告诫所有死刑犯要配合依法执行死刑,而那些企图挑战司法权力和法律基本原则的人将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二王凯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财产打开变卖,但所得收益挪作他用,故判定不可能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8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郭秀福与王凯峰个人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凯峰返还郭秀福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订购了。判决生效后,王凯峰仅退还50万元。随后,郭秀福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没收了案外人王凯峰、黄竹军共有的财产。2013年4月,王凯峰与执行申请人郭修富协商,王凯峰、黄菊军承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支付执行费。经郭修普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了该财产的查封。然而,在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王凯峰因信用状况不佳而未能申请。2013年7月,王凯峰未经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35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和费用。王凯峰因名下无其他财产,无法执行有效判决。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凯峰逃避死刑并犯罪的证据移交给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王凯峰主动向公安投案自首。机关并如实供述。2015年3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凯峰拒不执行判决、不执行判决,并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凯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欠款20万元。3月30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被告人王凯峰具备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力,但因案情严重而拒绝执行。该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或者判决罪。考虑到犯罪后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缴纳部分罚款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被告人王凯峰因拒不执行判决、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般意义


本案中,法院利用执行人王凯峰名下查封的财产,对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郭秀普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了执行。请求法院解除房屋封锁后,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但这笔却花在了其他费用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这是拒不执行判决、决定,情节严重,必须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行为。


案例三郭金鑫拒绝执行判决或判决


——被执行人收入200万元以上,但拒不履行21万元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责任程序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就刘红利与郭金鑫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金鑫返还刘红利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金鑫未履行义务,刘红利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金鑫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郭金鑫拒绝履行,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金鑫自2013年起先后承包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新街、运河景园、康城花园等工地的建设工程,收受款额共计200万元以上。已纳入项目资金,经有效判断认定其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随后,刽子手根据申请死刑人提供的线索,将郭金鑫司法拘留在商丘市一家咖啡馆内。拘留期间,执勤人员多次劝说郭金鑫偿还贷款,但郭金鑫仍不履行义务。宁陵县人民法院因涉嫌被执行死刑的郭金鑫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对郭金鑫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书、判决书一案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郭金鑫具有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决定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振信与柳红利就执行事宜达成一致并完成,由于取得了柳红利的谅解,因此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郭金鑫因拒不执行判决、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般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金信共收到工程款200万元以上,能够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21万元清偿义务,但未履行所以。即使被司法机关拘留后,他仍不思悔改,继续抗争执行死刑。情节严重,对拒不执行判决、判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金鑫在执行法院羁押期间,如果及时悔罪,能够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不移送刑事起诉。他最终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是因为他有些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


案例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或判决


——被执行人以自己名义转移押金,购买豪华轿车,但未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2月,王庆臣委托李超为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办理房屋出售及房产过户手续。同年5月,李超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收到了销售价款68万元,但没有交付给王庆金。多次尝试失败后,王庆臣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超退还王清谦的货款6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超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庆辰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李超发出了遵约通知书,并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其出庭对话,但接到通知后,李超并未前往。2012年3月15日,李超被律师要求出庭接受采访时,于当年9月从个人银行账户提取26万余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K33轿车。该判决不能执行。随后,警方多次联系李超寻找其下落,但没有结果。2014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李超提取存款购买豪车、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李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书、判决书立案侦查。李超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在家人的配合下,将68万元处决金全部交清。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书、判决书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裁定。检察官认定被告人李超有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般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超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拒绝接受法院讯,未履行裁定书规定的义务。他明明有执行能力,却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符合犯罪要件,不予判决或者不予判决的。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李超缴纳了全部执行费68万元,但因严重逃避执行,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拒不依法执行判决、刑罚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超为失信、抗拒执行付出了公正的法律代价。


案例5郝芙蓉拒不执行判决或判决


——被执行人变卖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处罚近10年,经调查,履行了全部职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年龄。


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12月,郝福荣雇佣的司机郝德庆驾驶着郝福荣拥有的一辆D13248大货车。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长仁死亡。他的左下肢被截肢,右下肢大腿以上瘫痪。伤者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张银娥向法庭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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