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第31期案例分享。
话不多说,让我们看一个这个题的例子。
事件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韩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吉林省民政局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协议规定,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必抚养。支付赡养费。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XX号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男方支付,家电归女方所有,男方月工资7000元归女方所有。孩子们。
由于男方离婚后没有房子住,女方同意离婚后她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目前,女子已提起诉讼,要求男子搬出房屋。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男子提出将涉案房屋捐给自己的婚生子女,但孩子与男方同住,房屋无法归还给女方。
裁判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构已收到离婚协议书并具有法律效力,且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了夫妻双方的住所。本案属于女子,原告和被告必须遵守执行该协议。
即使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将房屋捐赠给其婚生子女,但因捐赠财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并未享有撤销权。现在原告表示他打算取消这份礼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应该支持。
据此,吉林省白城市陶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腾出并移交位于白城市道北区公园洞路XX号的房屋。原告薛家。
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男子正在抚养孩子,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正在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女方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也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11月16日已达成协议将涉案房屋移交给敌方,二审请求改判。他拒绝了这位女士的请愿。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视角
根据韩国合同法规定,一般赠与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赠与人有权在财产权转让前单方面取消赠与。
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财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得取消赠与。”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产权变更,须经产权变更登记后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经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后,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作为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取消孩子、收回房屋的权利。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凡涉及赠与合同的,一定要督促赠与人及时交付赠与物或者完成过户手续,避免因时间变更、心意改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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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赠与受赠人不签字怎么办?
受益人不同意撤销捐赠合同的,构成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8条(赠与的撤销权及)赠与财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经公证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救灾、扶贫、扶助等具有公益性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2.捐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时
-3。未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
捐赠人的退出权必须在捐赠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退出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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