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数71634855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案情简介一、2018年6月19日,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与李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和李某承担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二、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刘某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遂以刘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本案中,保险公司表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进行年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商业险拒赔。刘某认为,虽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但事后已经通过了年检,且未年检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案涉车辆未按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免责?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事故车辆尚在免检期内,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事故车辆在事发后通过年审,因此,事故车辆虽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申领检验标志,但并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在涉案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表述存在两种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故“检验”指向的应为狭义的安全技术检验。据一审中刘某提交的涉案车辆行驶证可以证实,涉案车辆尚在六年的免检期内,无需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事故车辆在事发后亦通过了年检,故本案未申领检验标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情形。2、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说明,也未提交证据佐证其在交付保险条款时特别约定有“必须按期申请检验标志,并在行驶证加盖检验条章,否则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依据保险条款予以免赔”的条款。故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予以维持。律师评析1、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除应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外,还应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制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而保险单上并没有列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未年检,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及时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且车辆未及时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事故的损失,属于合理期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旨在控制保险风险,而机动车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内是否年检合格,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一定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加大保险风险。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未年检,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及时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且未及时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事故的损失,属于合理期待。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负责赔偿。上述案例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刘某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关,事故的发生符合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未按期年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商事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有违公平原则。机动车需要定期检验分别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机动车如未按期年检应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商事法律责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设定的上述免责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全部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仍需要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注意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应严格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守护交通安全。
一、新车被别人追尾还可以6年免检吗?
一般情况下,新车被别人追尾可以继续享受6年免检,但若追尾情况较为严重,涉及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免检政策。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来判断。如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失去免检资格,在10年内,需要按照两年一检的方式进行年检,也就是要将车开到车管所测试。而车龄超过10年后,则和其他私家车一样,每年检验一次。如有疑,建议咨询当地车管所工作人员。二、六年内的车被别人追尾受损,领不出年检标志怎么处理?
机动车应在年检到期前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测合格标志。逾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因此建议抓紧时间去检测站补办机动车年检。提示自2014年9月1日起,新购7座以下机动车6年内可免于年检,但仍需每2年凭有效期内的交强险副本,至检测站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6年的机动车,仍需每年年检一次。所以车没年检怎么办,当然是赶紧去年检。三、新车一年发生过追尾要年检吗?
看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新车出的只是比较轻微的事故,那还是可以继续免检的,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的话,就需要二年一次上线检测了,因为在免检规定中明确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是不可以再享受车辆免检政策的。根据规定非营运六座以下的新车是6年免检的,只要每二年给车管所交一份强制险的保单就可以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了。但是如果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车辆,就需要每两年开到车管所里进行上线检测。关于追尾可以使用交强险吗以及关于追尾车可以免检吗的这类热议话题,想必大家都已经了解了吧,希望能帮助到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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