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一、2017年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在行政村的卫生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间建设、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全国。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审批、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稳步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业务、服务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制药设备、绩效考核。


第2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村卫生室负责本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1。承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1。疾病的初步诊断和检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断和治疗,以及康复指导和护理服务;


-2。为危重患者提供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转诊;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紧急手术止血和挽救患者生命的小伤口处理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下列服务


-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2。与其职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负责宣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收集和报告信息,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和筹资。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民族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设备和药学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村卫生室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2。统筹安排,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3。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4。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村原则上应当设立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少、面积小的行政村可以与邻近的行政村共同设立村卫生室。房间。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原则上不需要设立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村卫生室设立审批、执业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挂号的诊疗科室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命名原则为镇名+行政村名+诊所-诊所、站。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可在村卫生室前添加标识名称。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者挂载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建设规模不得小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应当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配备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增设观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准备室、产房和住院床位。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的设备配备,必须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原则,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核查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核查。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当前和预期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人/人。服务人口1000人。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必须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招收职业道德良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培训、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确保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在职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培训内容应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推动乡村医生转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有条件的,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助理员、医师和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选拔当地综合素质好、培养潜力好的青年后备人才到医学院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还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医学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养。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必须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医疗环境美化、绿色、清洁、温馨。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着装得体,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相应财政补贴、人员惩、村卫生室人员重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的开展,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达到年满年龄的退出机制。那些评估不合格的人。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在岗培训、门诊挂号、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病例等制度。村卫生室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院内感染管理、免疫规划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在允许的执业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技术、适当的设备、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零差价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1。拥有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和观察床;


-2。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器材和供氧设施;


-3。具备静脉药物制剂的条件;


-4。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抢救措施和急救能力;


-5。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必须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接受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预防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储存系统;


-3。自觉接受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当地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人员培训以及冷链设备使用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


定期会议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例会,内容包括


-1。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汇报上个月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工作情况,提交相关信息报告,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题和合理化建议;


-2。乡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反映的题,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和卫生政策方面的培训;


-4。乡镇卫生院传达相关卫生政策并安排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利用信息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疗教育、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报告医院感染疫情信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算,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电子账单和处方单等。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村计划生育人员、乡卫生院、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及时报告出生、妊娠、避孕等情况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村卫生室应当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记录医疗业务收支情况,登记资产。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定村卫生室和新农合基本诊疗费用标准。标准和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和价格,并在村卫生室显着位置公示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做到有收费收据、账目记录和价格。支出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禁止挤占、截留、挪用村卫生室补偿资金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国家规定以外的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合理待遇


-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村卫生室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工作量。评估后,政府根据评估后的实际工作量购买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拨付给村卫生室;


-2。会遵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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