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总结」主债权人偿付期满后,担保人无偿转让财产能否取消?

【案例介绍】


金健为金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特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永盛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金山等五人自愿对金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金特公司陆续偿还贷款,直至2016年8月,贷款本息仍为157万元。


2017年1月10日,盈成公司将金特公司、金健等人告上法庭,并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4月5日,有消息透露,金健已将姓名迁至香颂花园3号楼104室。我输了。房子过户到女儿金童名下。2017年8月,盈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金健的财产转让。2017年10月,盈城公司与金特公司借款案进入执行程序。


金健于2000年与妻子丁晓结婚,育有一女。金健与妻子丁晓2005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记载”2、共有财产分割香颂花园三套房子104间,归女儿所有,面积97平方米,存款也是丈夫的,所有债权债务也都是丈夫的。2016年4月5日,金健将香颂花园3号楼104室过户至女儿金童名下。


【判定结果】


盈城公司诉讼被驳回


【案例分析】


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合法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诉讼的权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债务人有不公平减少财产的行为,主要是债务人放弃合法债权人的权利,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转让其财产。低价或者债务人作为不公平债权人转让,是指放弃权利的行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展期债权的,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当减少资产后,仍缺乏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说您就您的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三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在期限内不得行使撤销权。自行使之日起五年。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消灭。基于此案,我们首先来看金健是否无偿转让房产,2016年4月5日,金健将香颂花园3号楼104室的房产无偿转让,名下为他的女儿金童。这个动作看似“免费”,其实本质上是“付费”的。


金健之所以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女儿金童,是因为金健与丁晓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了全面协议。事实上,丁晓也为该房产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我无偿转到我女儿名下,但是这笔并不是正常意义上的。因此,金健并没有将财产无偿转移到女儿金童名下。第二,金健转让房产是否给债权人盈城公司造成损失。


除保证人金健外,金特公司和盈城公司的债务还有另外五名保证人,截至本案审理之日,金特公司与盈城公司之间的贷款纠纷诉讼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未确定公司公司是否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尚不清楚金建转让房产是否给盈城公司造成损失。综上,盈城公司要求取消金健财产转让的理由无法证明。


作者朱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本文仅反映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或观点。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