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为父子。2022年6月20日,原告通过朋友账户将9.8万元转入被告宋1的银行卡,当天,被告宋1为原告开具欠条称“我借了9.5万元,今天还了9.5万元。”““他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于贷款发放日支付、结算。借款人宋某某,370685197609286515。后来贷款未获批准,贷款也未归还。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98000元,逾期利息1200元,本息共计992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利息。3我们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辩称,被告宋先生开具的欠条金额与实际汇出的金额不符,因开具欠条时原告不在场,原告无法更正。经李某某介绍,他向原告借偿还宋1向农商银行借的95500元。三天后,贷款返还给原告,当时李某某收到了2500元。作为手续费,由于我当时没有银行卡,所以我填写了一张欠条,要求原告存入贷款金额。被告人宋1号称,2021年5月,他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55万元,借给其父亲,其父亲偿还贷款后,又偿还银行贷款9.5万元,并将剩余的第1名转让。3000元给李某某。但被告人宋1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其父亲之间的借款关系,其提交的微信转账时间为2022年6月11日向李11转账5000元。
一审法院裁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他人账户向被告宋1的银行卡转入9.8万元,其中9.5万元是被告宋1随借条开出的,9.5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宋1的农商贷款。被用于.应当认定,该95000元系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宋1共同借款,两被告须共同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1辩称,另外向中间人李某某转账3000元,但被告宋1提交的微信转账时间与借款时间不符,且被告宋1向他人转账的行为是微信禁止的.传输时间不匹配。至于法律关系,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被告人宋1有责任偿还3000元。被告宋莫莫承认,当时承诺的贷款还款日期为自借款之日起3日,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应为2022年6月23日。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贷款中心按照国家银行间规定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1、被告宋某某、宋某1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9.5万元,还款金额为9.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公告,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被告宋某1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000元,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1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上诉人二审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当事人的陈述,但宋先生未出庭应诉,宋先生的陈述不属于出示的证据范围由上诉人。因上诉人与宋先生系父子关系,二审对该书证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查明,上诉人向上诉人银行账户转账9.8万元,其中9.5万元是宋某某代上诉人开出的,3000元是上诉人向上诉人以外的人转账的。就这样决定了。例子。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证明称,宋武武向上诉人借,但借转入上诉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偿还上诉人银行贷款。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以及父子关系,认定与本案有关的物及贵重物品并无不当行为。我们共同负责还款9.5万元。上诉人向案外人转让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有责任偿还3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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